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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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是否构成侵权
刘说:刘是本书的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2016年,发现厦门建一公司、A公司未经允许,将涉案图书以电子方式上传至APP,供读者下载、阅读并从中获取利益。其中,厦门建一公司是侵权作品的收款方,A公司是涉案APP的经营主体。厦门建博公司、A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刘对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签署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作者。本案中,根据涉案图书及出版合同,可以证明刘是涉案图书的作者,厦门建博公司、A公司对此无异议。因此,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刘依法享有涉案图书的著作权,有权在本案中提起诉讼。厦门建博公司、A公司未经许可,在“图书馆”APP中提供了涉案图书的付费下载服务,侵犯了刘在网络上传播该信息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厦门建博公司作为“图书馆”APP的运营者和下载图书的收款方,与A公司作为APP的所有者构成共同侵权,对本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厦门建博公司和A公司辩称,涉案图书来自B公司,B公司只是技术服务商,但涉案图书是通过“图书馆”APP销售的,B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图书的销售。同时,厦门建博公司、A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B公司对涉案图书取得了合法授权,双方合作已到期。刘还表示,其对涉案图书未授权给B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故对厦门建博公司和a公司的辩解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具有权利人信息传播权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厦门建博公司、A公司未经刘许可,在“图书馆”APP上提供电子书的有偿下载服务,使公众以一定的费用获得涉案电子书。该行为已构成对刘的涉案图书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厦门建博公司作为“图书馆”APP的运营者和下载图书的收款方,与A公司作为APP的所有者构成共同侵权,对本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厦门建博公司、A公司主张其在涉案图书的有偿下载服务中处于销售者的地位,并与B公司提交了《合作协议》证明其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B公司取得了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刘还称其未授权B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传播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权,其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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