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他人未经授权产品 是否侵犯其合法权利

时间 2023-06-25 10: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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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销售他人未经授权产品,是否侵犯其合法权利

甲公司称,玉米新品种京科糯2000是以京糯6号和白糯6号为亲本的杂交玉米品种,玉米新品种京糯6号和白糯6号归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所有。2010年7月1日,国家农业部分别授予“京糯6号”和“白糯6号”新品种权。2011年5月9日,品种权人向A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A公司针对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京糯6号”和“百诺6号”为亲本生产“京科诺2000”玉米杂交品种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各项维权活动。2011年9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的“京科诺2000”玉米种子检验报告,2009年销往河北省望都县,由被告送至农业部兰州玉米检测中心。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销售生产的“京科诺2000”种子或转让、灭活生产的种子;判令被告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我院经审理查明,玉米新品种京科糯2000是以京糯6号和白糯6号为亲本的杂交玉米品种。其中,玉米新品种京糯6号、百糯6号于2010年1月1日通过农业部审定,品种权申请日为2008年2月1日,初审受理公告日为2000年。2011年7月15日,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以电汇方式缴纳了该品种权保护年费(1-6年)。2011年7月26日,农业部向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出具了收款收据。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承担补偿责任

玉米新品种由农业部授权,品种权合法有效。品种权人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样品封存照片显示,该批送检样品为“京科诺2000”。照片显示,该样品属于种子供应商华润种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提供。检验报告显示,委托方为B公司,生产商为华润种业金大地分公司。被告称该批种子是张设立的种子公司生产的,与其无关,与照片和检验报告记载的内容不符。故驳回B公司关于玉米种子不是其生产的抗辩。农业部兰州玉米种子检验中心于2009年7月9日出具的09207号检验报告,可以证明乙公司于2009年以玉米新品种“京糯6号”、“白糯6号”为亲本,非法生产销售“京科糯2000”玉米杂交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品种权人有权在初审合格公告之日起至品种权授予之日止的期间,对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植物新品种权行使追索权。本案品种权人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日为2008年2月1日,农业部初审公告日为2008年5月1日,品种权授予日为2010年1月1日。B公司委托的检验报告日期为2009年7月9日。属于初审资格公告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授权日期间。据此,甲公司作为品种权人明确授权的具有独立诉权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乙公司的销售行使追偿权,故不支持乙公司认为其侵权行为在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日前无权追偿的抗辩理由。乙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合理补偿甲公司自初审公告之日起擅自销售“京科诺2000”玉米种子的品种使用费

对于销售他人未经授权的产品是否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解释就到此为止。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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