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涉案作品出于公益目的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时间 2023-09-07 10:2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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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使用涉案作品出于公益目的,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涉案作品版权页,《乾隆皇帝》(全六册),注明:二月河,湖北长江出版集团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2009年9月第一版,2013年3月第六次印刷,共245.8万字。全部六册定价180元。书中写明“二月河真名叫凌解放”。2014年9月17日,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辽阳市教育局网站对涉案作品的使用证据进行了保全。流程如下: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lyedu.gov.cn”显示页面,点击页面右下方“辽阳教育信息网”进入辽阳教育信息网首页,地址栏显示http://www.lyedu.gov.cn点击页面右侧的“数字图书馆”,页面顶部显示“多媒体数字图书馆”。地址栏显示的网址是http://60 . 18 . 207 . 228;依次点击页面左侧目录中的“I文学”、“I2中国文学”、“其他分类”。页面上显示了许多以作品命名的文件。在页面顶部的搜索栏中输入“乾隆皇帝”,点击搜索结果中相应的链接,即可将文件下载到您的电脑中。下载完以上文件后,地址栏显示http://60.18.207.228 ……打开电脑中的“运行”对话框,通过ping命令,解析网站的域名为www.lyedu.cn,显示网站的域名为60.18.207.227;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lyedu.gov.cn”的备案信息,显示其主办单位为辽阳市教育局。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法院确认涉案网站归辽阳市教育局所有和管理。辽阳市教育局通过涉案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供网络用户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阅读、下载涉案作品,侵犯了涉案作品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虽然辽阳市教育局辩称,涉案网站仅由招标选定的公司建设和维护,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辽阳市教育局作为网站所有者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于辽阳市教育局应支付的具体赔偿金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辽阳市教育局的利润,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字数、知名度、辽阳市教育局侵权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作品的报酬标准,认为A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性质

根据第18976号公证书的记载,公证员从辽阳教育信息网点击一步步进入涉案数字图书馆,通过关键词搜索直接下载涉案作品。手术过程完整记录在公证书上,没有任何中断和遗漏。而且操作过程中没有密码登录链接,也没有公证员采取任何非正常的技术手段进入网站。鉴于公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需要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来否定上述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根据查明的事实,网络用户可以直接进入涉案数字图书馆,下载涉案作品。辽阳市教育局未经许可,在涉案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供网络用户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地点下载涉案作品。该行为已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辽阳市教育局主张,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应当是出于公益目的的合理使用,但其提供涉案作品完整下载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适当引用的限度,该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另外,辽阳市教育局主张涉案作品为案外人提供,故不存在主观过错,涉案作品使用时间短,客体范围有限,甲公司恶意诉讼不影响对其侵权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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