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如何理解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时间 2023-07-04 10:1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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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虚假项目非法吸收社会资金

2016年9月以来,李在无实际合法业务的情况下,在开封市鼓楼区聘请相关业务人员,以河南Y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虚假宣传公司投资理财项目,并向集资人收取资金。李从包括集资人张在内的30多人处非法集资300万元。所得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李于2017年1月在郑州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李某成立集资诈骗罪

理由: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案中,被害人被骗的钱款尚未退还,故对被告人李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等量刑情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李用集资款购买的物品已被依法追缴,退还本案被害人。剩余集资款责令被告人李退赔本案各被害人。

律师说法:注意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该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乱花钱,以至于无法归还;用集资逃避躲藏;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认定。个人非法集资行为的一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如果中心支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无任何实际合法业务的情况下,虚构其他投资公司的名义销售“常年红”、“月月赚”等理财产品,印制、散发大量理财产品宣传单,雇佣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设立流动宣传点,散发宣传单并在其他地方召开投资宣传说明会,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并向公众谎称该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投资者投资的钱会通过此。受害人投资时,集资款通过李名下申请的POS机刷入其个人账户。李将骗取的集资款部分用于员工工资、购买礼品、办公室租赁、个人还款等。通过提现和转账,而剩余的集资款被他挥霍一空。李于2017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李某共骗取30余名投资人集资款300万元,李某将骗取的部分集资款用于员工工资、购买礼品、办公室租赁、个人还款等。通过提现和转账,而剩余的集资款被他挥霍一空。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f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大肆挥霍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第五条个人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应扣除案发前返还的数额。行为人为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广告费、代理费、手续费、回扣,或者贿赂、礼品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因集资诈骗支付的利息,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但本金未返还且可以冲抵本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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