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多次透支刷卡消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 2023-09-09 09:5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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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8日,龙某某用信用卡从建设银行透支10万元,后又分两次透支2.2万元。被告人龙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开始逾期还款,建设银行于2013年5月14日电话催收其信用卡透支款。其间,刑法龙某某为逃避建设银行催收欠款,更换了与建设银行的联系电话。龙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最后一次还款10000元后,截至2014年3月2日,用龙卡从中国建设银行透支的本息合计92962.62元,其中本金67717.23元。

案情简介: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消费

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判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行为。首先,“恶意”在透支发生之前必须是主观恶性的,要和有合理因素不能归还的情况区分开来。其次,对“透支”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透支额度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以使用的超过实际存款余额的最高限额。如果透支超过限额,发卡行可以随时催收。一般非法恶意透支和超限额恶意透支虽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但一般非法恶意透支的数额较小,对发卡机构造成的损害有限,即法益不具有侵害性。本案中,钟龙多次透支其信用卡消费,数额巨大,经银行催告仍未归还,符合主观恶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第四种情形。

以上是对信用卡透支重复使用引发的信用卡诈骗罪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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