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冒用他人银行卡诈骗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 2023-09-30 09:5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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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冒用他人银行卡

2016年10月26日,李某、赵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密火车站支行ATM机取款时得知赵某银行卡密码。临走时,李某捡起赵某掉在地上的银行卡,并于2016年10月2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天马侯门支行ATM机取款3000元,在哈密市友谊路国宇通讯手机城消费5000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2016年10月28日在中国工商银行火车站支行ATM机取款300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

法院判决: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说法:冒用他人银行卡诈骗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的数额较大的诈骗活动。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立案(起诉)标准有了新的规定。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3360(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实施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现金共计8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已经自首了。他作案时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被盗的钱已经追回,他缴纳了部分罚金。量刑时应当对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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