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手段非法集资 成立集资诈骗罪吗

时间 2023-09-24 09:5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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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高额利息的欺骗手段非法集资

2014年12月,李在郑州注册成立矿业开发公司,开发洛阳某铝矿。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公司的监事除了李都走了。2015年5月,李为招商引资,伪造采矿许可证和租用100亩土地开发房地产的虚假证明。他以公司开发的矿山生产效益好、发展前景好、实力强为由,向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存款,承诺月息二至三分。2016年6月某会计师事务所报案后,李吸收公众存款6000万元,造成损失5000万元无法追回。

法院判决:成立犯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李国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年。

理由:被告人李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虚假文件和高额回报率为诱饵,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公开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非法集资6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律师说法: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募集资金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二)大肆挥霍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四)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资金返还的;

(六)隐匿、销毁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回笼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资金返还的;

(八)其他可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认定。个人非法集资行为的一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如果中心支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应扣除案发前返还的数额。行为人为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广告费、代理费、手续费、回扣,或者贿赂、礼品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因集资诈骗支付的利息,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但本金未返还且可以冲抵本金的除外。

本案中,李通过伪造采矿许可证、虚假的房地产开发土地租赁证和月息2-3分的高额利息,在明知其控制的公司和本人没有实际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公开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并将吸收后的存款用于支付前期贷款的利息,并故意虚构吸收贷款的用途,严重侵犯了集资人的财产,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综上,李某的行为,无论从客观行为还是主观行为,均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林某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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