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私募基金违法案例分析

时间 2023-09-16 09:5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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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募基金之名 行非法集资之实

甲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自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代销和互联网P2P业务。经营门店32家,装修豪华,员工数千人。A公司声称代销其关联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通过短信、推介会、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募集资金。并承诺只投资20万,年化收益15-20%。但资金流向了A公司的其他关联企业,没有真正的投资项目。2015年11月,A公司非法集资风险爆发。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立案,涉案金额约21亿元(其中约13亿元尚未支付),涉及投资者7200余人。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区分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募集,私募投资者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本案中,甲公司出资20万元销售私募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中老年人,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无参与人数限制。

(二)《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纸、电视、网络、讲座、分析会、传单、微信等公共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本案中,A公司采用门店银行、白领员工等欺骗性销售手段,结合“门店私募”、“广告私募”、“传单私募”等销售模式,将非法集资行为包装成合法的外衣,伪装成银行类理财产品,极大地削弱了投资者的防御心理。

(三)《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本案中,A公司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资金链,自我吸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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