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新的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时间 2023-10-07 10:1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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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透支信用卡

2012年2月,闫在中国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白金信用卡。2013年10月挂失,补办白金信用卡。2014年12月,严将临时限额提高到10万元。2015年1月,闫透支该信用卡99491.36元。经中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闫某逾期拒不还款,并更改联系方式避开某地,从而躲过中行工作人员催收还款。

法院判决:一、闫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责令闫某将违法所得99491.36退赔给被害单位。

律师说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大量财物的行为。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持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使用的。(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2.恶意透支一万多元。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透支数额较大无法归还的;(二)挥霍透支资金,无力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利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且拒不归还的。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归还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包括开证行收取的费用,如复利、滞纳金和手续费。

2012年2月,闫在中国银行申请了一张白金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2013年10月,该卡挂失,补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2014年12月,闫某将信用卡临时额度提高至10万元后,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信用卡99491.36元。逾期后,闫某仍三个多月拒不还款,并将办卡时在银行预留的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全部更改,以逃避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

闫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透支后逃跑,并更改了联系方式。超过规定期限,被发卡行催收两次以上,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闫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严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系因急需就医,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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