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 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 2023-09-24 10:1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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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015年9月27日,尚某因缺钱,在中国银行郑州市某支行使用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4张,透支6万元,逾期未还。2016年7月事件发生后,信用卡已全部归还银行。

法院判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理由:被告人尚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的诈骗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律师说法: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也是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有多种情形,包括以下几种:3360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经虚假鉴定骗取的信用卡;使用无效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前三种情况,有额度或信用卡数量的限制;第四种情况,有非法占有目的、期限、数额限制等因素。

在该具体案件中,尚某使用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的居民身份证住址,填写并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证明骗取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造成损失6万元。其行为符合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犯罪数额已达巨额标准。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考虑到尚某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及时偿还透支银行欠款,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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