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店在公平秤上做手脚宰客 警方拘留3名涉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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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店在公平秤上做手脚宰客
10月下旬,三亚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的民警在工作中得到线索。三亚市天涯区桃源路的乔媛海鲜酒店和新城渔家餐厅涉嫌短重、欺骗和宰客等欺诈行为。27日,警方通过暗访收集相关证据。当晚19时许,涉嫌诈骗的老板苏某(女,33岁)、体重秤工作人员苏某某(女,26岁)在海鲜大酒店被抓获。涉嫌诈骗的老板黄某如(男,54岁)在新城渔家饭店被抓获。经查,两家店均在公平尺度上欺骗游客,造成游客财产损失。
三亚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海鲜饭店老板苏某、新城渔家饭店老板黄某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收缴违法所得,对称重工作人员苏某行政拘留15日。
目前,三亚警方已将相关材料移交三亚工商局,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经营者缺斤短两会受什么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海鲜馆老板及工作人员在公平秤上作弊欺骗消费者,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经营者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十)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欺骗消费者的价格或者费用。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未予退货的;
(二)拒绝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无正当理由,自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自不符合质量要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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