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骂人"汉奸"遭拘留 侮辱他人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时间 2023-08-28 09:3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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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骂人"汉奸"遭拘留

2017年12月11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县看守所一个小区的几十名业主,一大早就拿着鲜花来到这里,迎接因在小区侮辱他人“汉奸”被拘留的女子周绪珍。据了解,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县大庸桥办事处月亮岛社区的新城君泰小区,自从大家搬进来后,就一直饱受“问题”困扰。小区停电、停水、被盗、违建、门禁系统瘫痪、监控设施不完善。为了给大家一个发言的平台,社区里有人成立了一个大家讨论如何维权的群。11月30日晚,当大家在讨论如何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小区里一个叫周绪珍的女士当即表示,“刚才‘叛徒’带队让她签字已经被拒绝了”。几天后,周绪珍被当地警方传唤,拘留五天。当得知12月11日周绪珍要出来时,小区里几十个人早早来到看守所等候。其他业主认为她是社区的“英雄”。小区业委会主任石表示,目前正处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改选阶段。月亮岛社区派人上门,征求他们的意见和签名。业主们讲的很多话很有教育意义,让大家感到不安。《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周绪珍在微信群发布侮辱小区业委会副主任陈胜利的言论,并称其为汉奸、图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现决定对周绪珍行政拘留五日。

侮辱他人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解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式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之外的其他方式。所谓“暴力”,是指用强制的方法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的衣服等。这里暴力的目的不是伤害他人的健康。在暴力侮辱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手段侮辱他人,如公开嘲讽、谩骂、张贴传单或漫画等。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以能够被多人听到或者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侮辱他人必须公开进行。如果不是公开的,不构成本罪。这里所谓的“他人”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专门针对特定的人。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虐待等。不构成本罪。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散布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地捏造虚假事实。除了诽谤捏造的事实外,还应传播捏造的事实,包括口头和书面方式。捏造事实的行为和散布事实的行为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讨论,或者不传播,或者传播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罪必须针对特定的人。根据该款规定,凡构成侮辱诽谤罪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等情形。至于惩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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