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因自身行为死亡 近亲属为何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

时间 2023-09-24 10:0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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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2年7月27日,在宰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停靠在某仓库等待装货时,因车辆故障,宰某进入车内自行修理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由于线路短路,车辆突然启动,将宰某碾压致死。扎某驾驶的汽车由保险公司投保。宰某近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司机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决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向被保险机动车支付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通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扎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因自身行为被车辆碾压致死,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规定。法院驳回他的要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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