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车辆被盗向保险公司骗保 成立保险诈骗罪

时间 2023-09-19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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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车辆被扣后以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骗保

2016年10月,刘某车辆因车贷逾期被银行扣押,刘某无法使用车辆。于是,他和妻子何某商量,以车辆被盗为由,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刘某租了同型号车辆放在郑州市中原区某小区,然后让妻子何某悄悄将车辆开走。刘报假案,谎称车辆被盗。后刘向某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索赔30万元。同年12月案发。

法院判决:成立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刘、何犯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理由:被告人刘谋何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律师说法:成立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本罪与其他犯罪的最大区别在于本罪客观要件的构成。我国《刑法》明确列举了本罪的五种情形,使本罪的客观行为相对明确。同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本案中,刘某在明知自己的车被他人依法扣押后,与妻子何某串通,通过伪造虚假盗窃案向保险公司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刘某、何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索赔保险金的行为,依法构成保险诈骗罪。同时,两人在整个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所以给予相同的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虚假的理由或者夸大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故的鉴定人、证人、财产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单位实施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实施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实施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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