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利益都需要权利保护对吗>如何认定是否需要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

时间 2023-09-07 10:2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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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需要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

韩于2006年5月12日申请商标注册,201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A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即韩申请注册商标三年后正式成立。甲公司使用“宝大家政”字样有可能误导公众,侵犯了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决:1。A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将“A公司”中的“向客房部报告”字样予以变更;二。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A公司还参与了黑龙江省地方家政服务标准的制定,被哈尔滨市服务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家庭育婴服务》国标的试点单位。通过宝达家政服务中心、哈尔滨宝达家政有限公司、A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宣传,以及各种荣誉,宝达家政的简称和品牌名称在哈尔滨市乃至更大的地理区域内获得了广泛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韩申请的商标于2011年8月10日才获准注册。2012年9月,韩领取了“哈尔滨市南岗区宝达家政通达服务部”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2014年开始挂牌。它的经营场所是和别人合租的房间,用的是办公桌,从来没有做过广告。宝达家政通达服务部在其经营区域内不为相关公众所知,知名度不高,不属于“名牌”。综上所述,A公司最先使用企业名称,也是第一个以“宝大嘉正”作为企业简称和名称的合法权利人。根据保护在先权利人利益的原则,韩无权禁止A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号。A公司既没有使用韩的注册商标,也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韩的不正当竞争。因此,A公司没有侵犯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韩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A公司在企业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使用“报家政”字样,其目的是为了将其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应当认定为使用服务商标。将A公司在企业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宝大假肢”字样与韩的第5343105号注册商标进行对比,该注册商标由汉字“宝大假肢”和拼音“宝大”组成,但视觉冲击力较强的部分是汉字“宝大假肢”;A公司在企业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宝大家政”字样与涉案韩注册商标的汉字相同。应当认定,A公司在企业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服务商标“宝大家政”与涉案的韩注册商标相似。经过多年的运作和宣传,韩于2006年申请注册?在商标出现之前,“宝大家政”的标识在哈尔滨市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甲公司难道没有能力依附韩吗?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同时,A公司在使用“保大家政”字样时通常会附加“POTA”标识,这是哈尔滨保大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21个商标的主体部分,哈尔滨普通消费者通常会将“保大家政”字样与哈尔滨保大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联系起来,形成特定的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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