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非法占有目的看集资诈骗罪构成

时间 2023-07-04 10:0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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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虚假项目高息集资

2016年12月,陈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某大厦注册成立W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白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该公司以“养老计划”、天山净水项目为名,通过发传单、讲座、实地考察等方式,以年息36%左右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专门的业务团队负责宣传,骗取不特定公众投资该公司,投资款全部打入陈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由其控制使用。截至2017年6月底,张某1、1、苟某1等30余名投资人被骗180万元,损失达150万元。这笔钱大部分用于业务团队的高额提成和公司的日常开支。经核实,所谓的投资项目根本不存在。2017年7月,陈某在郑州东站被警方抓获。

法院判决:成立集资诈骗罪

理由: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不特定的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陈某虽然对法律适用提出异议,但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8万元。继续追缴陈某未付的违法所得。

律师说法:集资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该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乱花钱,以至于无法归还;用集资逃避躲藏;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这种情况下,从模式分析,吸收资本的不是公司本身,而是公司外部不熟悉的业务团队负责,这个团队的份额在30%-50%不等;从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看,吸收的资本由陈某统一控制和支配。虽然表面上有所谓的经营项目,但实际上“养老计划”并未成立。天山净水项目只买了一套设备很快就停产了,没有销售。公司的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了上述所谓项目的考察调研、宣传资料的准备、宣讲会等等,以此来吸引投资者。综上所述,陈某在没有实体经济支持、明知可以无偿还钱的情况下,以投资“养老计划”和净水项目为名,高息集资。募集的资金用于业务团队的高额提成和公司的日常开支等。明显与募集资金规模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陈某成立集资诈骗罪。

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

(四)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回笼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资金返还的;

(八)其他可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认定。个人非法集资行为的一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如果中心支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应扣除案发前返还的数额。行为人为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广告费、代理费、手续费、回扣,或者贿赂、礼品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因集资诈骗支付的利息,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但本金未返还且可以冲抵本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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