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的行为方式与非法占有目的分别是什么类型』集资诈骗的行为方式与非法占有目的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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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一)不具有不动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不动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退货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不动产股份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通过转让林权、保护林权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养殖)、租种(养殖)、联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以商品回购、存销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销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掌握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利用境外资金或者销售虚构的资金非法吸收资金;
(七)销售不具有真实内容的保险,通过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股票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协会”、“学会”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募集资金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二)大肆挥霍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四)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资金返还的;
(六)隐匿、销毁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回笼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资金返还的;
(八)其他可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认定。个人非法集资行为的一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如果中心支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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