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

时间 2023-09-04 10:1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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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设立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

2013年5月,钟为赚取贷款差,搭建点对点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钟在其设立的点对点借贷平台上发布虚假投资标的,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以20%左右的高额利息和1%-4%的奖励吸引集资参与人通过银行转账至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至钟的点对点借贷平台。集资人通过借贷平台支付的资金大部分由钟使用,借贷平台上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钟。上述担保公司不偿还投资人无偿借款的能力。

2015年9月,点对点借贷平台开始拒绝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经审计,该案涉案人员1000人,诈骗总金额1亿元。

法院判决:钟某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钟明知自己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一审判决后,他的家人找到了张献伟律师。经过仔细的分析和慎重的判断。认为钟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罪,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同时,钟吸收的存款有很大一部分是其亲友投资,超出涉案总金额的上诉意见应予排除。张律司收集并提供涉案线索后,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及其他法律文书。

经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固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成立,二被告人无罪。

律师说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欺诈手段,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重要标准。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其他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但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机关指控钟犯集资诈骗罪。庭审中,检察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钟以虚构的手段非法占有投资者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全案实际情况,对钟作出上述从轻处罚判决。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A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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