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签订两份真实意思表示合同 应以哪份为主

时间 2023-09-04 10:1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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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前后签订两份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以哪份为主

2014年12月27日,王某、李某与a公司签订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李某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清源街西街3-1-201号房屋一套,房屋面积106.14平方米,总价83万元。并约定李于2015年3月15日前交付房屋,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后来,王与李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收到全部房款后90天内,即2015年5月4日前。2015年5月1日,李某发短信要约通知王某收房,王某对收到短信及短信内容无异议。现在王已经收到了房子。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12月27日,王某、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后王某、李某又签订了另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上述两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二手房买卖合同变更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以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准,即2015年5月4日前。2015年5月1日,李某发短信通知李某收房并履行交房义务。但李收到短信后并未回复,懒于行使权利。并且,王于2015年3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起诉时,其权利未受损害,故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1元减半至985.5元,由王负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关于王主张因李违约导致房屋逾期的问题,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了两份合同,即2014年12月27日签订的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和双方事后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都承认这两份合同的真实性。根据法律规定,后一份合同应该是对前一份合同的修改或补充。虽然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以贷款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的适用条件或者其他约定说明合同的具体适用目的。从付款方式上看,是王于2014年2月4日通过浦发银行直接汇给李81万元,明显不是根据三方合同约定通过丙方A公司转给李的。故主张《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是合同履行的唯一依据,在付款方式、期限等方面以三方合同作为履行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支付违约金78850元的请求依法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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