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侵权法』职务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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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职务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孙说,1986年6月,孙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直流电动机升高片防断结构》号实用新型非职务发明专利,1987年6月,中国专利局授予该项发明专利权。1989年12月,孙发现被告哈尔滨电机厂工人技术协会服务部(以下简称技术协会服务部)在为武钢设计的3800KW电枢5EA换向器图样中采用了孙的专利技术。请求法院判令技术协会服务部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600元。
法院判决: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取得的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与技协服务部“设计图”中使用的三角形硅橡胶板不同,没有弹性撑垫;保护范围(2)与“设计图”采用r .胶固定也是不同材质;(3)保护范围,不采用“设计图纸”。因此,技术协会服务部采用的技术方案与专利不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孙申请的专利权利要求包括以下技术特征:(1)提升件的两端分别与电枢线圈的端部和换向件固定;(2)线圈端部装配绝缘楔,并用绳子或皮带固定;(3)立管中部由绝缘垫连续支撑固定;(4)两个弹性垫分别设置在相邻两个提升件的上端或下端,两者之间夹有三角形或梯形的楔子。上面提到的前三个特征是已经广泛用于DC电机现有换向器片的基本结构。特征(4)的弹性垫已经清楚地指出了在提升件的两端增加弹性垫的结构。《电机工程手册》于1982年在上海出版,1984年第4期,属于现有技术.在弹性垫之间夹入三角形或梯形的楔子是非常公知的技术,对于普通技术人员和普通公众来说是常识,不属于创造性的技术方案。至于权利要求中的50%聚酰亚胺环氧树脂、玻璃丝固定和粘结材料等可替代材料,不属于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冶金电修》第二十二条关于创造性的要求,应当宣告无效。认为孙1980年前在哈尔滨电机厂设计部工作,1980年后调入总工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总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标准,总工程师办公室的重点工作之一是“负责解决产品设计、制造过程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问题,负责组织全厂的技术革新和技术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技术问题,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孙谋作为总工办工作人员,对本厂技术范围的技术建议应是职务行为,哈尔滨电机厂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书也是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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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哈尔滨电机厂工作标准》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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