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量刑标准》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如何量刑?

时间 2023-08-30 09:4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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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致人死亡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易某等5人见面,最后5人吃喝到晚上11点多。酒后,张某开车送易某回家。11日零时30分许,车辆经106国道行驶至易某家时,因张某醉酒昏迷,车辆驶出路面翻入路边水渠,致易某窒息死亡于水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交通肇事如何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2000〕33号)

为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运输的人员或者非运输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

(四)明知是无牌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六)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教唆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藏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7条如果该人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伤亡或者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执行起始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本案中,张某酒后发生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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