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将工作转包 第三人能否向原定作人主张支付报酬

时间 2023-08-27 10:27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承包商把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是否是为了向原业主索赔?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承揽人将工作转包

程某某与曹某某签订合同,为曹某某建房。2010年1月,程某某找尤某某商量为曹某某安装铝合金防盗窗。游某某与程某某口头约定,由游某某为曹某某家安装防盗窗,程某某支付价款8000元。然而,没有书面合同。安装完成后,游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向程某某要钱,程某某给你开了一张未结清的收据。后游某某向程某某催款,因没有催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付报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人可以将辅助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承包人将其承包的辅助工作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你某某按照程某某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程某某欠你防盗窗安装款,有程某某给你某某的收据为证,程某某应向你支付剩余的防盗窗安装款。游某某与曹某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要求曹某某返还余款无依据。

律师说法:第三人能否向原定作人主张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承包人将其承包的辅助工作委托给第三人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本案中,曹某某与程某某建立的房屋建筑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程某某在其承包的房屋施工中委托游某某安装铝合金防盗窗,安装铝合金防盗窗属于房屋施工的辅助部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程某某有权将该辅助工作进行转让,但其应对由尤某某完成的铝合金防盗窗安装工作的结果向聘用人曹某某负责。程某某与游某某之间已建立新的合同关系。游某某已按约定完成铝合金防盗窗安装,并全面履行了义务。程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于合同的相对性,游某某与程某某之间的合同关系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曹某某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游某某只能向程某某主张给付,不能要求程某某、曹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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