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太“假”,能否认定为持有假币罪?

时间 2023-08-27 10:2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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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太“假”

警方在胡的住处发现了34捆假币。每捆假币中间都是白纸,每边只放了一张面值100元的仿真人民币。所有的硬币一面是模拟的人民币图案,另一面是空白图案。仿真币一共6800元。经询问,胡某交代,他准备将这些“假币”卖给他人,骗取钱财。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胡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能否认定为持有假币罪?

本案审理中,关于被告人胡是否构成持有假币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胡的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

被告人胡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违反了国家货币流通管理制度。胡持有的全部是假币,且面值达到了我国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具有持有假币罪的法律特征。因此,胡的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胡的行为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虽然被告人胡某明知是假币而故意持有,且持有的假币数额较大,但本案假币显然不可能是真币,不存在在市场上流通的可能性,也不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因此,被告人胡的行为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表面上看,本案符合刑法规定的持有假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即持有假币数额较大。但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持有假币罪的立法意图。持有假币罪是刑法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该类犯罪的客观客体是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这类犯罪的实施需要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本案的焦点在于行为人持有的“假币”能否对货币流通秩序造成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货币”是指可以在境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外币。法律强调“流通性”。笔者认为,“可流通”是指假币仿真的程度可以在市场上使用。假币的程度应该是普通人在生活中的认知标准,普通人认错就够了。假币的仿真程度一般应与真币的形状、颜色、大小、图案相似,一眼难以辨别真伪,才能用于流通。

本案的假币一面有图案,一面是空白,普通人显然不可能在市场上混淆流通,从而对货币流通秩序造成破坏。故不能认定为假币,胡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持有假币罪。

另外,持有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被告人明知自己持有的是假币,而不管持有假币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已经使用,是否在流通领域流通。只要被告人实际控制、支配假币,就构成持有假币罪的主观故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旦持有假币,就为假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了现实条件,从而危及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体系。持有是指控制和掌握假币的行为。具体可以是行为人将伪造的货币随身携带,藏于家中或者其他地方,或者将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都在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此时的持有行为是指无法证明其他伪造、运输、使用等行为,如果是,则符合其他对抗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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