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孩子归属怎么抚养》夫妻闹离婚孩子归谁养,抚养关系如何确定?

时间 2023-08-27 10:2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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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孩子归谁养

2005年9月,原告唐某(男)与被告(女)自愿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3月2日,我生下了一个男孩,名叫唐笑(化名)。2007年3月,被告刘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07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考虑到婚生男孩尚在哺乳期,决定由被告刘抚养。2008年4月22日,原告唐某以婚生男孩唐笑已满2岁,且有比被告刘谋更稳定的经济来源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变更的抚养关系。被告人刘表示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唐某主张其收入较被告丰富,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但是,抚养子女的问题是在原、被告离婚纠纷期间确定的,并根据被告目前的情况,刘谋对唐笑的抚养。在原告唐某不能证明孩子是被告抚养的情况下,法律改变这种抚养关系是不合适的。故原告唐某要求变更唐某与肖某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抚养关系如何确定?

离婚纠纷和变更赡养纠纷都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只是审查的侧重点不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谁来抚养孩子遵循有利抚养原则,即谁来直接抚养孩子对孩子未来的成长、学习和生活更有利。同时,法院不仅要从双方的品德、教育和健康、家庭和家庭环境、养育能力、养育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还要兼顾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

在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孩子随刘某生活,并非因为唐某不利于孩子的抚养,而是因为庭审时孩子尚在哺乳期,刘某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孩子由刘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但在变更抚养关系时,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遵循不利于孩子抚养的原则,即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只有在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因时,才可以考虑变更抚养关系。

这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中看出。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变更: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唐某诉刘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刘谋不利于子女成长没有法律上的理由。尽管唐某的经济条件优于刘谋,但这并不能成为他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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