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支付报酬吗?

时间 2023-07-31 09:53金融资讯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促进合同成立》。如果中介未能促成合同成立,可以要求付款吗?相关内容,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带朋友们看看吧!

案情介绍:中介起诉要求支付中介报酬。

2010年10月19日,车相平与王良签订了《协议书》合同,约定:“甲方受乙方委托,将属于乙方的曲子、五里桥加油站出售给中石化甘肃分公司。一、甲方代表乙方进行谈判事宜,但最终决定权属于乙方;2.交易成功后,乙方向甲方支付销售总额3%的佣金,但必须是甲方负责谈判达成协议,乙方自行或委托他人交易成功的不算;乙方将佣金支付到乙方账户后应立即支付给甲方,否则应承担1%的违约金。”随即,车湘平陪同自称代表中石化甘肃分公司的孙树才等人考察了环县龙州石油经销有限公司(王良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属的曲子和五里桥加油站,就购买加油站事宜进行了谈判,随后又在西丰进行了谈判,但最终因价格差异未达成协议。随后,中石化甘肃庆阳石油分公司高级顾问郑有存代表中石化甘肃分公司与王良就购买加油站事宜进行了沟通。之后,王良前往兰州与中石化甘肃分公司进行了几天的谈判。2010年11月4日,以环县龙州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中石化甘肃分公司为合同甲乙双方,签订《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两份,龙州公司将其曲子、五里桥两家加油站分别出售给1000 *。交易后,环县龙州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注销。后来,车相平向法院起诉,要求王良支付中介报酬。

法院判决:驳回了车相平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王良与被上诉人车相平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车相平负责将王良的全部曲子及五里桥加油站出售给中石化甘肃分公司。交易成功后,王良付给车相平总销售额3%的佣金。从双方约定的本意来看,符合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证明车相平已经履行了与王良的居间协议约定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购买加油站有所贡献。向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王良支付居间报酬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在居间合同中规定,只有当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时,委托人才有义务支付报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王良与被上诉人车相平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车相平负责将王良的全部曲子和五里桥加油站出售给中石化甘肃分公司。交易成功后,王良付给车相平总销售额3%的佣金。从双方约定的本意来看,符合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证明车相平已经履行了与王良的居间协议约定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购买加油站有所贡献。向平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以及他要求王良赔偿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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