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促成房屋交易,委托人拒绝支付报酬怎么处理)居间人促成房屋交易,委托人拒绝支付报酬

时间 2023-07-05 10:2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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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居间人促成房屋交易,委托人拒绝支付报酬

2015年5月1日,胡委托王某寻找该房屋的买方,并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号。约定将:套房屋以总价900余万元出售,视为王居间任务完成,并约定高于总房款900万元的房款为居间报酬,在买受人首付款时一并清偿。在王某居间见证下,胡某将其出售给张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总价950万元。现在物业办理了过户手续,中介付款却迟迟不到。王诉至法院。胡辩称其与买方张签订的买卖合同已被撤销,故拒绝支付报酬。

法院判决: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

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辩护。判决如下:被告胡支付原告王居间报酬50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平摊后收取6900元,由被告人胡负担。

律师说法: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原告王出资与被告胡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号合同,买卖双方已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王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居间义务,但被告胡未按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与约定不符。胡还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此时,买卖合同仍在履行。这种抗辩显然是为了逃避给付义务,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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