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制种种子未造成严重损失 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时间 2023-06-14 09:42金融资讯

【生产种子但未造成严重损失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擅自制种种子但未实际产出

2016年4月中旬,吴某在得知生产和销售种子可以发财后,在开封市通许县某村与当地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吴某承包了村里的土地培育玉米新品种,总承包100亩,每亩2000元。之后,吴某将2000公斤玉米种子交给当地村民种植。种植后不久,被村委会发现,吴某的养殖行为被制止,所有种子被铲除,并报警。随后,吴某退出该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吴某成立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吴某不具备生产和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资质。他和别人商量种玉米种子,和别人口头达成初步意向后,就开始落实制种面积。虽然他的行为及时制止,没有继续发展,但他在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玉米种子的事实已经开始,并且已经付诸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处罚金6万元。

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他的家人几经周折才找到张献伟的律师。在仔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后,张律做出了初步预测。吴某的行为违法,但不严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不成立犯罪。一审判处罚金是错误的。由于参与了吴某二审上诉的辩护工作,经过多次提交辩护意见和法庭听证,吴某在二审中被判无罪。

律师说法:种植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失,影响不大,不成立犯罪

非法经营是指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而且该罪应该是生产流通领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吴某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种子属于违法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犯罪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玉米种子生产是一个循环过程,只有通过播种、田间管理、种子收获等环节才能完成。本案中,吴某虽有种植行为,但未生产实际商品,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如果非法经营罪情节不严重,仅针对无照经营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吴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售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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