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p2p金融借贷提供居间服务 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很多朋友对(为p2p金融借贷提供中介服务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有疑问,那么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来说说吧!
案情简介:为p2p金融借贷提供居间服务,赚取服务费
2016年3月,林在郑州成立了一家金融服务公司,主要为金融活动提供咨询服务。2016年4月,林以其公司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对借款人的资信、财产等服务进行审查,为出借人是否向借款人借款提供决策参考服务。同时,林与借款人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对出借人的资信、财产等服务进行审查,为借款人是否希望出借人借款提供咨询服务。林某的公司将符合双方借款条件的借款人和出借人撮合在一起,让借款人和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授权出借人代扣林某的咨询等服务费,剩余款项给借款人用于借款。至2016年10月25日,王、蔡等31名客户通过林某借款150万元。林收取各种费用共计50余万元,合同金额共计200余万元。2016年10月26日,林某到郑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一审成立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无罪
理由: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金融证券服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认定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林的家人来到律师事务所。经过仔细研究案情,指出,林从事的是中介服务,而不是金融业所在的特殊服务行业。林有从事中介服务的许可证,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确定辩护思路后,在与承办法官见面后,林某经审理后在二审中被判无罪。
律师说法:为“P2P”借贷提供居间服务不成立犯罪
非法经营是指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而且该罪应该是生产流通领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搭建小额贷款服务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咨询、数据采集、撮合等中介服务,不参与借贷的资金流通交易。他们不收利息,不赚利差,只收中介咨询费。其行为是对P2P的一种嫁接,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将这种经营模式和经营行为界定为刑法的客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据支持林犯非法经营罪。案中证据证明,出借人以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资金全部来自出借人银行账户。在整个借款和还款过程中,林的公司不参与资金流转,不收取利息,不赚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询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林掌管的公司只是撮合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原审判决将林某公司的经营模式和行为界定为刑法适用对象,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法认定林某非法经营罪不成立,林某无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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