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和领工互推责任 农民工劳动报酬到底应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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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 老板和领工互推责任
2017年2月,原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张后,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劳务费200元在宜宾市南溪区长江观光大道十里4标段工地,由原告提供劳务。2017年4月和解,原告提供劳务共计8800元。并形成书面文件,由被告人余签字,被告人张某也签有“领导张某”。之后,因被告不付款,原告及家属曾从雅安市雨城区到被告张某居住的汉源县催促,但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追款产生的费用。
法院判决: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应该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在宜宾某建筑工地提供劳务。工地项目部已向被告余支付全部工资后,被告余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于称其将原告应得的工资转给被告张某,原告的钱应由被告张某支付;被告张主张被告余转来的1万元为伙食费,不应用于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没有一个被告的辩护能被证据证明。基于被告张、余均在原告工资结算书上签字,且庭审中查明的工资已由工程项目部支付给余,本院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的请求。
关于原告主张的车旅费和误工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及家属到汉源县找被告张讨要工资。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和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因追缴钱款所产生的费用为500元。
律师说法:老板和领工互推责任 农民工劳动报酬到底应由谁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务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三条一百零八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绝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
本案中,两被告的抗辩理由无法用证据证明,且签有结算工资的书面文件,故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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