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是否等同于加班 是否有加班费

时间 2023-09-06 10:1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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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值班请求支付加班费

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自2008年1月1日起,被告将值班方式由现场值班改为电话值班。原告接受公司安排,参与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夜班津贴。2017年3月31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共计352744元。2017年7月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另查明,2016年11月4日,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全额补发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037.72元。该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号决定,裁定驳回仲裁请求。原告、被告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号,双方均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因此加班是对自身工作的延续。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者即使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值班任务,用人单位也不安排工作任务,值班期间可以休息。虽然值班和加班都是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职责,但是值班和加班的具体内容有明显的区别。值班就是处理突发事件。值班期间,劳动者不直接从事劳动,没有工作任务。如果没有突发事件,他们会完全处于休息状态,所以工作强度不高,还在休息。所以值班不直接等同于加班,用人单位不应该支付加班费。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加班的事实,应当承担未能做到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35274元的诉讼请求。告知原被告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全额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4000元。该诉讼请求已被《仲裁裁决书》驳回,《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值班是否等同于加班 是否有加班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中,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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