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加班费但无充分证据 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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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员工离职 主张加班工资引争议
陈某于2011年4月20日加入一家科研公司,担任研究员,月薪5100元。陈某正常工作到2014年2月10日,然后离开,研究公司支付他直到那一天的工资。2014年2月17日,陈某因与某科研公司发生加班费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庭审中,陈某辩称其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有2个休息日加班。
仲裁裁决 员工主张加班费但无足够证据 可适用诚信原则予以协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陈某提供了书面证人证言,证明其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每天的工作时间。这个证人没有出庭,科研公司也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仲裁委员会不会接受这个证人的证词。同时,仲裁庭告知科研公司应当诚实、实事求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研究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月10日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
律师主张加班费没有充分证据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对于单位安排的加班,员工要注意保留证据。但是,即使法律规定加班证明应当由劳动者提供,但如果劳动者拒绝提供单位有加班证据的证据,单位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在劳动者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可以协商调解。
就本案而言,陈某仅提供了其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7天、每周两个休息日加班的书面证人证言,且证人未出庭,因此难以判断陈某主张的真实性。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加班工作的存在。但根据诚信原则,单位应实事求是确认是否存在加班。当然,如果单位有加班记录等证据,陈某也可以要求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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