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证据锁链“拴住”欠债人 亡夫遗孀赢官司

时间 2023-10-18 10:26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对利用证据链“绑”债务人亡夫遗孀打赢官司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未及时结算建房款

自2002年起,沈先生为金山区一家纺织公司建造厂房及附属工程。到2004年,工程总造价56万多元。纺织公司逐步支付了工程款。至2005年8月4日,其已支付51万余元,尚欠沈先生48800余元。

2004年12月23日,沈小姐不幸病逝,没来得及与纺织公司结清全部工程款。纺织公司没有支付剩余的欠款。

发出催讨欠款信函

沈太太的遗孀车女士和她的儿子发现了沈先生的一个工作笔记本,其中记录了沈先生与纺织公司之间的工程事项,表明工程款尚未结算。

车女士、作为沈先生债权债务的法定继承人,于2005年9月16日以沈先生的名义致函纺织公司要求和解,要求纺织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06年3月26日,纺织公司的财务人员出具了一份声明,声明了沈先生建造厂房的数量。

对簿公堂各持己见

去年1月,车女士、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纺织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8800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纺织公司辩称应支付沈先生工程款55.5万余元,被告已支付56.5万余元。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车女士提供了一封以其丈夫沈小姐名义寄给纺织公司的信件,以及一页其丈夫的工作笔记,此外还有沈小姐与纺织公司于2003年8月5日签订的工程声明以及同年10月29日签订的工程协议。纺织公司承认收到此信,但不同意其内容。

依据证据规则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纺织公司确认收到了沈先生发送的催款函。该证据应当是死者亲属发给被告的,应当表明两原告在沈先生死亡后向被告主张了权利。从纺织公司财务人员出具的声明日期来看,沈先生死亡时间为2004年12月23日。死者显然不可能要求纺织公司的财务人员出具相关的结算资料,所以证据显然应该认定为死者亲属要求纺织公司出具,所以证据是认定的。

但2003年10月23日支付沈先生20万元的纺织公司提供的证据,因被裁剪,缺乏事实证明力,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规则作出判决,支持车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支付了欠寡妇、母亲和儿子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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