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证据|股东抽逃出资诉讼的举证及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 2023-09-29 10:0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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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股东抽逃出资

林是第三人公司的股东。2011年9月6日,林向公司新增出资人民币1900万元。盐城天则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后,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盐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后发现,2011年9月6日,该公司新增实收资本1900万元已全部由林抽逃。截至2012年11月15日,林已返还公司人民币8,109,790元,其中利息957,494元,抽逃出资7,152,296元,仍有11,847,704元未支付。

法院判决:一、林某返还第三人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出资款10870210元、利息1202591元,合计12072801元;二、驳回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东抽逃出资诉讼的举证及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抽逃出资诉讼相关程序问题研究

(1)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如果债权人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主张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责任,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大多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的,其关键证据,如公司的经营账簿,包括资产负债表等会计账目都保存在公司,因此债权人举证实际上存在障碍和困难,公司其他股东也基本处于同样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在审理股东抽逃出资纠纷案件中,应当依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或股东原则上要举证,但也不能太苛刻,只要能给出初步证据或相关线索,使人对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即可。对于公司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将股东知情权诉讼作为诉讼的前置,从而取得公司的账本。

(2)关于诉讼时效。《公司法》公司债权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它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公司财产形成的基础。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根据星辉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公司的财务资料,林作为公司的新股东,于2011年9月6日向该公司缴纳新增注册资本1900万元。经验资,该1900万元于2011年9月7日工商登记完成当日转出。林的行为已经构成抽逃出资。资金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林作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应及时退还。林未能证明其已退还所抽逃的全部出资。故该公司要求林向公司返还所欠出资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公司认为林返还的款项应先偿还已抽回出资的到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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