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写错日期 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时间 2023-09-20 09:5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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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收条写错日期

2016年10月3日,王某与魏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三间门面出租给魏某使用,每年租金34000元,租期5年,每月租金2830元。租金按月支付,不按时解约。现王某以魏某拒不支付2016年12月租金为由提起诉讼。魏提交了两张收条证明其已于2016年12月交了房租,但王在开具收条时将时间写错了。两张收条分别写明:“今收到于2016年11月,房主王某,2016年11月2日所租三间房每月租金二千八百元”;“今收到所租三间房租金贰仟捌佰叁拾元整,租期一个月,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2月3日,房主王某于2016年10月30日收到”。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魏某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规定“租期为五年.如果租金不按时支付,合同将被终止”。现在双方约定的租期还没到期。王某与魏某就2016年12月租金是否支付发生纠纷。除本月租金外,魏将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终止合同的理由。王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中2016年12月的租金是否支付,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月租金的具体支付时间。魏提供了两张收据,但收据上的时间和金额万一是一样的,而且都明确表示收房租的时间是2016年11月。魏的错误收条(2016年10月30日收条)明确表示2830元租金为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2月3日的租金。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书写错误的情况下,魏只打算用两张收条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2016年12月的租金。但王出具收条有误的事实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王某与魏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承租人魏某是否支付了12月份的租金,从收据内容来看,魏某支付了11月3日至12月3日的租金。魏对收据日期书写有误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魏未向法院提供证明王书写错误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并向王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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