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官司输钱)稳赢的官司为什么输了

时间 2023-08-31 10:1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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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对定做产品不满,要求解除合同

2006年11月2日,王(甲方)与张(乙方)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门板600块,70000元/台,合同总价为70000元,约定免费保修一年。2006年11月3日,王向张某支付首付款35000元。2007年1月5日,张交付模具,王支付40%认购款28000元。双方在调试过程中发生争执后,王认为模具不合格,张认为王的工艺和配方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分级不合理,主机挤压力不足,经常出现故障,要求更换主机。水温、水压、真空吸力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成型条件不成熟,牵引机压力不足,稳定性差,操作不灵活,摆台错开,精度差,为自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因双方协商不成,王于2007年8月3日书面通知张终止加工合同。张第二天就收到了取消的通知。

法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王负担。

律师说法:选对法律依据很重要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重大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应当赔偿定作人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原告即定作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但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和第4项,即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选择了解除合同。由于原告在任何时候都没有选择定作方的撤销权作为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处罚原则,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本案的解除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应当是审查的对象。

第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迟延履行加催告的规则。如果原告以此为法律依据,必须证明被告迟延履行,原告催促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到位,产品图纸确认后40天。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产品图纸是在什么时候被双方确认的,因此不能证明被告2007年1月5日的交付是迟延履行。虽然原告于2007年5月24日发出了催告函,但该催告是对标的物交付后的瑕疵进行补救的催告,而不是对履行主债务的催告,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

第三,《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了根本违约规则。是否属于根本违约,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本案模具是否合格,因原告不能提供合格模具的有效参考证据,不能认定本案模具不合格。此外,本案中合格模具的检测受到材料、人员、原告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第四,合同中约定被告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对提供的模具免费维修一年,即双方对模具存在缺陷的救济是免费维修一年,而不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既然被告有义务免费维修一年,那么双方的初衷就是在被告无法在约定的免费维修期内维修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可以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原告的合同解除通知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但如果原告以《合同法》第268条作为起诉依据,就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因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赔偿对方的损失。本案中,原告败诉主要是因为法律依据选择错误。以上是双赢官司为什么输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你解决你的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提前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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