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还适用吗』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来操作的,还是输了官司?

时间 2023-08-06 10:1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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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加入公司多年。去年1月,徐调到一个新部门,他和部门经理经常因为业务办理发生争执。

半年考核,部门经理未经实际考核,在自己的考核表上签了“绩效不合格”的评语。基于此,公司认定他半年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

徐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拿出对其岗位的考核标准,并说明自己哪里表现不合格,但无果,还被公司安排了半个月的业务培训。

到了年底,徐的部门经理仍然在他的年终考核表上签下了“绩效不合格”的评语。

徐辩称其经营业绩没有问题,但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于是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我们都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做的,不会输官司的!”收到应诉仲裁委通知后,得知被前员工徐起诉,某科技公司表示有信心。

仲裁委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适用该法,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不仅要满足程序性要求,还要满足实体性要求,即以考核制度,包括考核标准和考核过程为前提,认定员工不称职。

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同意许或告知其具体考核制度,也未提供证据进行具体考核。仅凭部门经理的两句评语就认定徐不称职、培训后不称职,显然缺乏合理依据。

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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