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人员加班 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时间 2023-09-09 09:4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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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员工退休离职 主张加班费引纠纷

张于2002年4月至2015年8月担任某养老院院长。他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养老院的管理。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院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并与张某终止了劳动关系。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在职期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院裁判 高管人员加班 无须支付加班费

法院认为,张作为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性质特殊,对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有较大的自由调整权,故对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高管人员加班 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业务员、部分值班人员以及其他无法按照标准工时计量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践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是否加班需要根据其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综合认定。一般来说,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特殊,自主安排的空间大,工作时间灵活,不能用标准工时来衡量。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也很高。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都清楚该工作的特点和特殊责任。用人单位在计算工资标准时,一般会充分考虑高管的工作时间,工资结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和其他补贴。因此,按照标准工时制来计算高管的加班时间显然是不合理的,没有必要向他们支付加班费。

就本案而言,张是某养老院的院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该养老院的管理工作,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所以张的工作比较特殊,工作时间比较灵活,自主空间比较大。根据张某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张某与某养老院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已考虑到张某所在岗位可能存在工作时间不确定、有时加班的情况,故双方约定的工资涵盖了张某的加班费用。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养老院无需向张支付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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