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劳动标准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如何处理?

时间 2023-07-08 10:2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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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主张支付加班费。

赵于2015年6月进入北京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他轮班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然后上12小时夜班,休息24小时。白班是早上8点到晚上8点,夜班是晚上8点到第二天早上8点。赵认为其工作时间已超过国家标准,公司应支付其休息日及加班工资,遂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认可赵的倒班工作形式,但主张白班应有两小时用餐时间,夜班应有一小时用餐时间。双方都没有为各自的主张提供证据。

判决公司支付赵加班工资,驳回赵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

理由:公司关于赵白班2小时用餐时间、夜班1小时用餐时间的主张不予采纳,判决公司支付赵加班工资,驳回赵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

裁决结果: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首先,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时制度可以分为三种: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企业与有关部门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没有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的,需要按标准工时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员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企业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休假。本案中,双方均未主张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赵的工时制度应按标准工时制度把握。

其次,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形式包括延迟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类别不同,加班费的标准也不一致。《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七条将上述规定详细解读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日为周休息日”。所以本案中赵是轮班工作的,每周至少有24小时的休息时间,其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关于标准工时制度下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2010年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劳动者应当对加班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规定,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据的,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加班事实的,需要劳动者提供其加班事实的初步证据或者用人单位已经掌握其加班事实的初步证据,该证据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双方只是对加班时间和加班费有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和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对劳动者两年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工资支付有备案备查的义务,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支付仍需劳动者举证。赵于2015年6月加入公司,至今未离职。所以他的加班工资请求从申请仲裁之日起就不可能得到全力支持。

最后是标准工时制度下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本案中,因公司未能就赵主张的白班12小时、夜班1小时提供证据,仲裁委未予受理。赵的工作时间是白班12小时,休息24小时,然后夜班12小时,休息24小时。所以赵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3天的周期来计算。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系统工作时间按每年250个工作日计算,每天8小时。以两年为一个周期,赵的工作时间确实超过了计算后的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加班工资至少应当按照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在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应当优先考虑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也要注意排除已经计入工资的加班工资作为基本计算。

律师说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员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不能执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系统工作时间的计算

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时间的计算:将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时。

二。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换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依法支付工资,即在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时,不排除国家规定的11个法定节假日。相应地,日工资和小时工资转换为:

日薪:月薪收入月薪天数。

时薪:月薪收入(月薪天数 8小时)。

月薪天数=(365 -104天)12月=21.75天

所以《劳动法》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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