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违约处理|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及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7-27 09:5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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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的雇主要求工人赔偿竞业禁止。

陈某于2014年5月1日加入A公司担任加工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8000元。同时,双方另行订立了《保密及非竞争协议》协议:“陈某和A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不得受聘于任何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这些公司包括但不限于B公司,A公司将在陈某离任时按其上一年度工资的10%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陈某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20万元。”2016年3月13日,陈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正式终止。甲公司按约定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9600元,陈某收到该补偿金。2016年6月,陈某去B公司做加工技术员。甲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停止竞业限制行为,并按约定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陈某辩称,由于经济补偿过低,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裁判结果:支持a公司的请求

理由: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陈某违约跳槽给B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大致相当于20万元,故应赔偿A公司。

律师说法:的工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应该得到赔偿。

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获得重新就业的自由,这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这种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即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后,将在原单位工作中获得的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透露给新的用人单位,从而与原用人单位形成不正当竞争。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经济补偿较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的效力。本案中,陈某违约跳槽到B公司,给A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约20万元。虽然A公司向陈某支付的竞业限制费低于法定标准,但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陈某应该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满三个月,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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