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交货的违约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时间 2023-07-25 09:4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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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2015年4月17日,李购买了A公司开发的位于淮安市北京XXX号楼XXX室的房屋。合同明确约定了价格、面积、交付日期、认证日期及相关违约责任。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认证义务,延迟支付逾期违约金。

法院判决: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陈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约定,该房屋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给李。逾期90天以上,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公司向李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但甲公司直到2016年7月19日才交付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中购房者是否放弃追究违约责任

那么,本案中,A公司对买方李放弃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抗辩有无依据?

首先,A公司的抗辩依据是李签订的《房屋及土地产权交接确认书》,李已放弃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其次,交房确认书上写着:“信达名府也经历了一个周期,从最低的4600元/平方米到现在的6800元/平方米。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和城市发展规划,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价格将达到10000元/平方米以上.而双方将不追究对方在办理产权证时所涉及的责任和义务。”从字面上看,原公司和A公司应该互不追究地办理产权。

但交房确认只涉及产权证中的责任追究,不涉及交房相关的责任追究。因此,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李也放弃了对甲公司逾期交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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