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卖方反悔 应如何认定买卖关系

时间 2023-09-09 10:34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卖家反悔办理过户手续后如何认定业务关系的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卖方反悔,应如何认定买卖关系

金某称:与A公司于1994年7月9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A公司将海滨大厦21层D座房屋(建筑面积264平方米)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某,并于同年7月28日交房。金某先后支付了148万余元,但A公司多次违约,迟至1994年11月10日才交付房屋。此时,金某才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有出入。现在要求确认房屋买卖的有效性。甲公司将多付的房款42万余元返还,并每日支付5作为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在与新罗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对争议房屋进行了实际使用和管理,但双方一直未能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出卖人反悔,金某与新罗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解除,双方应当返还由此取得的财物。双方都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新公司为在香港设立的个人企业,已停业,其所有人郑应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金某支付的付款凭证虽盖有新罗公司公章,但金某与新罗公司代理人之间除房屋买卖外,还有其他个人金钱往来。若原公司与A公司均不同意该款项属于购房款或个人款,则只标注“香港新罗国际贸易”字样,实际用于房屋买卖、用于A公司的款项可认定为购房款,其余应视为董等人与金某之间的法律行为。董说,林炳生、刘楚、的欠款应由他承担,并予以采纳。对于董某的个人欠款,金某应另行向董某追偿。金某主张其支付给董某、林炳生等人的款项均为购房款,缺乏相应证据,不予采纳。A公司的代理人汇给经贸开发公司指定收款人的款项,是用于偿还A公司欠经贸开发公司的债务,故应视为货款。判决:金某与新罗公司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上述属于A公司的房屋及设施归还给A公司郑管理使用。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关系

厦门海滨大厦21层D座建筑面积173.55平方米,由原新罗公司购买。经新罗公司唯一股东郑某授权,董某与金某就争议房屋签订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双方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金某已支付大部分房款,郑某也将房屋交付金某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金某。现郑某以争议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反悔。没有正当理由,合同可以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双方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至于董多报建筑面积,使房价与实际不符的主要责任在出卖人;如果买受人在不了解建筑面积真实情况的情况下盲目签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争议房屋的价格应调整为105.67万港元。金某实际支付房款人民币1073089.30元,根据当时港币兑人民币的市场汇率,尚欠房款人民币109146.60元。金某向董等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应认定为董的个人债务,双方另行处理。按合同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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