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 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9-09 10:3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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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双方签订关于财产的协议

王某某与尹某于1990年1月结婚(双方均已再婚),1993年育有一子。2000年7月,因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对尹某在外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果尹某晚上12点至早上7点不回家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因尹某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尹某给王某拖欠的“空床费”共计4000元。2004年2月15日,王某某被尹某打伤,到重庆建设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度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右胸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住院9天,医药费1140.30元。王某起诉要求离婚,要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给他,并要求尹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婚内过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空床费”4000元。尹对此不认可,认为王某的伤不是他的伤,是王某自伤所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各持己见,但谈判失败。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王某某与尹某虽独立结婚,但尹某婚后因其缺乏家庭观念,于2003年7月后经常不回家居住,并多次伤害王某某,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现王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为4000元。由于这笔费用是指王某某、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陪伴义务时给予的补偿费用,故称为“空床费”,实际上是一种补偿费。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该是有效协议,依法应予支持。故判决:尹某支付王某赔偿金4000元。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涉及欺诈或胁迫。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离婚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解除婚姻关系,不实行财产分割制度的,不支持该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为4000元。由于这笔费用是指王某某、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尽到陪伴义务时给予的补偿费用,故称为“空床费”,实际上是一种补偿费用。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是有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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