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未登记所有权】交付房屋已八年,仍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时间 2023-06-14 09:5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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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交付房屋已八年,仍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006年4月13日,崔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崔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并于当日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1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在5年内每年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年租金的12%,5年后原价由某房地产公司回购。事实上,崔仅收到租金45860.37元,现已超过约定的5年期限。崔多次找房地产公司协商,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年租金,但没有结果,房屋权属登记至今无法办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崔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15万元。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根据《回购协议》的约定,某房地产公司有权随时以原价回购争议房屋。本协议是双方对各自权利的约定,而不是对各自义务的约定。如果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回购,崔无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

法院判决: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基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5万元,被告也向原告交付了争议房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被告有权要求返还房屋。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1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告崔某与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4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购房款15万元返还原告崔。

律师说法:合理期限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出售未建成或已建成的房屋,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于同日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于同日将争议房屋间接交付给原告。因此,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现售的买受人应当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期限届满超过一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被告应在争议房屋交付后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但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自交付至今已长达八年,尚未达到办理权属登记的条件。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以上是“房屋已交付八年,但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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