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转移登记未严格审查 是否造成权属登记不当

时间 2023-08-26 09:39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房产转移登记未严格审查 是否造成权属登记不当》。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房产转移登记未严格审查,是否造成权属登记不当

2001年9月17日,钱某与第三人a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第三人将位于睢县城关会镇朱敏路东侧的一套房屋以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钱某,并约定由第三人负责为钱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证。钱与第三人向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2001年9月25日,房管局向钱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随县房屋所有权证(00)第001452号)。2006年8月18日,睢县人民***出具(2006)17号文件,责令房管局注销钱持有的001452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8月28日,房管局决定注销钱持有的001452号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6月2日,根据第三人A公司2005年11月29日的申请,房管局在钱某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时,未向有审批权的睢县人民***提交转让申请,获得批准。涉案房产转让明显违反了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房管局工作人员未严格审查涉案房产转让的审批程序,导致该房产权属登记不当。

法院判决:造成权属登记不当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管局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权限,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本案中,钱某与第三人约定转让涉案房产时,明确约定协议生效后,由第三人负责为钱某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过户手续。房管局为钱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第三人向房管局提供了房产过户的相关材料。房管局根据申请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审查认为符合发证条件,遂向钱颁发(00)第001452号房屋所有权证,符合法律规定。房管局为钱出具证明时,涉案房产已被睢县人民法院解封,不存在不当的权属登记;另外,钱系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其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钱与第三人在未向有审批权的睢县人民***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同意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产。第三人应对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钱没有过错。双方都履行了转让协议。A公司作为第三方应该遵守约定,第三方恶意投诉,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房屋权属状态

本案中,房管局注销了钱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对钱某的产权产生了直接影响。钱与本案被诉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主体资格。但房管局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房管局为钱某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依据的是一审第三人甲公司与钱某、钱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一审第三人甲公司虽于2006年4月10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但于2006年6月3日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向睢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未确认协议无效的,转让协议可以作为房屋转移登记的依据。二。涉案房产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后,2003年5月12日,睢县人民***作出国土管理[2003]31号文件,批准涉案房产占用土地

以上是关于产权转移登记是否审查不严,是否造成权属登记不当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以上{产权转移登记未严格审查权属登记是否不当}已解读完毕,希望大家能受益!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