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需要维修 维修费谁来负担
很多朋友都有租房的维修费用谁来出的问题。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租赁房屋需要维修
2017年1月1日,罗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即某公司,承租了刘某的房屋。入住租赁房屋后,罗发现房屋给排水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水表损坏,立即将情况向刘某和某公司反映。时至今日,问题仍未解决。罗认为租赁的房屋不具备居住条件,刘某的行为也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刘某与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原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4月24日解除,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刘某负担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与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形成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刘双方约定于2017年4月24日解除合同,本院对此无异议。我们确认罗要求确认2017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4月24日终止。
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刘的电热水器维修费90元由出租方负担。对于罗主张因不通水而在外租房,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通水影响其居住,认为其仍在涉案房屋居住,但其主张影响其使用厨房做饭,故另行租房做饭;刘承认,他在3月底就知道了不通水的信息,并及时联系了维修。我们支持该期间的租金损失,不支持罗主张的租金损失超标部分。公寓的租赁费用是搬出涉案房屋后的费用,与本案无关。故刘某提供的涉案房屋内水表已提前告知罗某的事实,罗某已实际缴纳了4个月的水费。故对罗要求赔偿水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罗要求退还中介费与公司承担责任是基于中介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可同日而语,本院不予处理。罗主张的搬家费不属于罗违约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罗主张的违约金,因刘不构成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行为,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维修费谁来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相应延长租赁期限。”
本案中,罗与刘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刘未履行使房屋处于出租状态的义务。没有电热水器和没有水影响了租户罗在该房屋中的居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罗有权要求刘赔偿电热水器的维修费用以及因停水影响其使用厨房而造成的租房做饭的损失。
以上是“租赁房屋的维修费用由谁来出”的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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