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方的义务』股权转让受让方,是否有出资义务?

时间 2023-08-27 10:0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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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股权转让受让方,是否有出资义务

2013年4月,A公司、B公司和C公司是A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成立后,A公司感到公司前景悲观,于是于2013年12月利用关联交易陆续转让出资,并于2014年4月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D公司。正因如此,D公司持有A公司40%的股权,B公司和C公司合计持有A公司60%的股权。因为A公司抽回出资,B公司和C公司多次要求A公司补足出资。A公司认为自己不再是公司股东,也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不应该承担责任。B公司和C公司自然不同意,于是立即回去召开A公司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D公司应当在决议作出后十日内向A公司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若未能补足上述出资额,则无权主张利润分配权、预认购新股权和向a公司主张剩余财产分配权。

丁认为自己是受让股东,法律没有规定受让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义务。其不服上述公司决议,故提起仲裁邀请,要求撤销公司决议。

合议庭意见:应在十天内向a公司履行补缴出资义务

原股东A公司抽回出资,D公司无偿受让股权,说明D公司应当知道A公司没有出资或者抽回出资,但仍受让股权,存在过错。即使丁公司不知道出资存在瑕疵,但作为股权受让方,并未支付任何对价。根据对价原则,还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A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限制D公司股东权利,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的程序合法。股东大会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终审判决:D公司应当在十日内履行向A公司偿还出资的义务。若其未能偿还上述出资,则无权主张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购买权及主张a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律师说法: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其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股东抽回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转入公司验资账户后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转移出资的;

(三)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五)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其他行为。"

A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抽逃出资。

第十七条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预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股东请求认定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对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当时A公司已经离职,这个雷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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