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和转让股权有什么区别』股权转让还是增资入股,如何认定?

时间 2023-10-13 10:1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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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转让方未依约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双方发生争议

自2011年5月30日起,转让方杨焕祥与受让方孙宝荣签署了《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投资入股协议书》和《投资入股补充协议》。根据《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杨焕祥将发现园35%的股权转让给孙宝荣,并约定了定金。《投资入股协议书》和《投资入股补充协议》后,双方同意增资成为股东。协议签订后,孙宝荣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将投资款支付给杨焕祥。但杨焕祥并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因此,孙宝荣起诉要求:1。孙宝荣、杨焕祥之间解散《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投资入股协议书》、《投资入股补充协议》;2.发现园公司返还孙宝荣投资的9091万元,杨焕祥对发现园公司返还的909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3.杨焕祥退还从孙宝荣处收受的费用4909万元;4.杨焕祥双倍返还孙宝荣支付的定金共计30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杨焕祥和探索公园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杨焕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宝荣人民币亿元,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9091万元范围内与杨焕香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一、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姬敏楚儿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即:1。孙宝荣、杨焕祥2011年5月30日签署的《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和2011年11月3日签署的《投资入股协议书》和《投资入股补充协议》作废;3.驳回杨焕祥的反诉。

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楚儿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修改为:“杨焕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宝荣人民币1亿元,廊坊发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焕祥在人民币9091万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三。驳回孙宝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增资入股则是股权的原始取得,具有本质区别

一、杨焕祥应返还孙宝荣的投资款数额。

收据作为当事人之间付款的书证和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付款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但由于收据记载的内容有时与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支付不一致,因此不足以充分证明基于收据的实际支付。特别是在大额资金交易中,除了回单之外,还要结合交易双方的交易习惯、支付凭证、汇款单据等证据,综合判断回单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支付。虽然杨焕祥给孙宝荣出具了收条,至今共收到1.4亿元,但在收条记载的内容不完全真实且双方对支付的金额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仅凭收条不足以认定孙宝荣实际支付了1.4亿元的投资款。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宝荣支付了1.4亿元的投资款,只能证明孙宝荣支付了1.2591亿元。法院在扣除返还的2591万元后,认定孙宝荣实际支付了1亿元投资款。

第二,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罚款的适用以保证金担保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定金担保不成立,就不存在适用定金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杨焕祥与孙宝荣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协议,约定杨焕祥将其持有的发现园35%股权转让给孙宝荣,孙宝荣向杨焕祥支付定金3000万元。定金条款是《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的附属合同,旨在保证意向书的履行。这是一个默认的存款类型,并保证和附件。2011年11月3日,杨焕祥与孙宝荣签订了一份《投资入股协议书》的合同,约定孙宝荣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收购发现园公司35%的股权。作为股权的两种取得方式,股权转让与增资有着本质的区别。股权转让的衍生产品收购;增资是通过向公司出资,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而成为股东,属于原始取得股权。杨焕祥与孙宝荣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后,孙宝荣获得发现园公司35%股权的方式由之前的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也由《投资入股协议书》替代并销毁。根据定金的从属性,《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消灭后,前述定金合同相应消灭,孙宝荣有权要求杨焕祥返还已支付的定金。但本案中,孙宝荣并未要求杨焕祥返还定金,而是将其计算为总付款中《投资入股协议书》的投资,杨焕祥也是如此。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将之前的保证金作为《投资入股协议书》项下的投资。《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投资入股协议书》中未约定存款担保,杨焕祥与孙宝荣未签订书面存款合同。孙宝荣在投资款之外,并未向杨焕祥支付保证金以保证《投资入股协议书》的业绩。故二审认为,孙宝荣、杨焕祥未将定金担保合同附于《投资入股协议书》,本案不存在因当事人违反《投资入股协议书》而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因此,杨焕祥辩称,不返还2800万元保证金,不支持孙宝荣违反《投资入股协议书》的行为;孙宝荣要求杨焕祥双倍返还定金也是不当的。

经过两次审理,本案涉及到收款确认、股权转让及增资、定金罚则的适用等。(1)收据的确定。收据作为当事人之间付款的书证和直接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付款事实。但如果收据记载的内容与双方实际支付的时间、金额不一致,仅凭收据不能完全证明实际支付。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汇票、票据等资金结算凭证,对收据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支付进行综合判断。(2)股权转让与增资的区别。股权的转让属于衍生收购,增资入股是股权的原始收购。双方约定将股权取得方式由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扩股后,原股权转让合同将被后来签订的增资扩股合同替代并终止。(三)定金罚则的适用。根据定金合同的从属性,作为原股权转让合同的定金合同也相应消灭,不应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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