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毁损物品 是否需赔偿

时间 2023-10-01 09:5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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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赁期间毁损物品

2010年9月1日,某公司与刘签订《住宿协议》文案。该协议约定,某公司将刘经营的* *酒店客房部三、四、五层共34间客房,共100张床位出租。期限为2年,即从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租金每年25.4万。水电费按照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的价格支付给刘。所有设施、设备、用品和器具将在租赁期满时全部归还。如有损坏,押金全额退还,并按日加收2%的违约金。之后,某公司向刘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办理了货物交接清单。双方基本上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协议到期后,双方对移交的货物和损坏的货物进行清理。租赁期间,某公司损坏小圆桌14张、扶手椅15张、茶几18张、床头柜8张、床头灯22盏、吸顶灯20盏、茶叶瓶29个、整体卫生间4个、电视机1台、电视遥控器18个、机电箱6个、空调遥控器19个、床上用品71套。受损物品总价值76214元,另一家公司处于租赁期。现某公司要求刘某退还定金,刘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所欠水电费并赔偿货物损失。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协议由甲公司与刘某双方协商履行,不违反法律规定。a公司与刘某应严格履行a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协议,协议期满后退还保证金。故甲公司要求刘退还定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不退还a公司押金的原因是a公司仍有水电费未交,损坏了刘移交的物品。刘拒不退还定金是有原因的,所以某公司要求刘承担不退还定金的违约金。本院请求不予支持。至今,某公司仍有10300元水电费未支付给刘。刘要求某公司清偿该款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某公司承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协议规定,租赁期满后,所有设施、设备、用品和用具应全部归还。如果按照价格有损害赔偿,甲公司在租赁期间损坏刘的物品共计价值76214元,甲公司应按约定进行赔偿。故刘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76214元,并请求法院支持其反诉。

律师说法:是否需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与刘签订的《住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租赁公司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目前承租人某公司未按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房间,造成损失共计7万余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租人刘有权向甲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以上是“租赁期间货物损坏是否需要赔偿”的案例介绍。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合同双方都要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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