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倾倒、遗失物品造成他人的损害,道路管理者是否有责任?

时间 2023-09-19 09:4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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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道路上倾倒、遗失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012年12月16日,胡驾驶的轿车与王驾驶的重型货车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王驾驶的重型货车上的乳胶斗倾倒,乳胶洒在道路上。胡、王二人也没有理会他们的情况,随后胡、王二人从路边取土覆盖被乳胶污染的路面后撤离现场。第二天上午,张下夜班骑电动车回家时,因路面打滑失去平衡,经过溅有乳胶的路面时摔倒受伤。张告诉法院,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高速公路管理站应承担20107.88元的医疗费用。

法院判决: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应承担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的责任。20107年8月20日。

律师说法: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能证明已尽到清扫、保护、警示等义务的道路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地属于公路管理站的养护范围,公路管理站在诉讼中无法举证其履行了清扫、保护、警示义务2。存在过错的,应当对超过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上就是说“道路管理者是否对道路上倾倒或丢失物品造成的损害负责?”相关问题的回答。如需进一步了解详情,请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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