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清障 道路管理者应否负赔偿责任

时间 2023-09-05 10:2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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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道路管理者未及时清障

2007年10月13日晚,范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南门。摩托车与堆放在道路上的石块相撞,导致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经鉴定,范的身体多处伤残。交警找不到碎石堆的主人或肇事者。这条路属于城市道路。范睢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东海县人民***法(2008)147号《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法《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无论石块是否为他人故意堆放或其他原因,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对事发路段负有管理、维护和清扫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东海县城管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故根据案情酌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应否负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清扫、保护、警示等义务的道路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属于城管局的维护范围。城管局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清扫、保护、警示等义务。在诉讼中,其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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